信达证券

福建食品网首页|Wap浏览|福建食品网欢迎您!品牌企业
福建食品网微信账号
微信扫描,添加关注
展开

当前位置:福建食品网 » 食品法规 » 法律法规

正文

福建宁化法院审理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

发布日期:2020-06-23  来源:中国法院网   浏览次数:285

信达证券

福建食品网讯

 中国法院网讯 6月18日,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生产、销售有毒、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,此案是该院第二例公益诉讼案。
 
  2010年,戴某开始生产、销售包含春卷在内的早点食品。2012年起,戴某开始在制作春卷过程中偶尔添加硼砂,并出售给他人食用。2019年10月1日左右,戴某委托他人从宁化一家油漆化工店购买硼砂。2019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,戴某将明知系有毒有害物质的硼砂添加至大米中,用于生产制作春卷,并以5元6个的价格在其经营的小吃店内销售。经查证,2019年10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,戴某销售春卷金额约1.5万元。
 
  2019年11月6日,戴某在小吃店销售春卷时,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现场查获。经认定,涉案春卷中检测出硼含量为1.31×103mg/kg。2020年3月11日,戴某家属代其向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6862元。
 
  庭审中,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宣读了起诉书,并进行举证质证,针对被告人戴某等人生产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,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,进行了充分论证。
 
  该案将择期宣判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日期:2020-06-23

免责声明:

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/编译文章及图片、图表的版权均属福建食品网所有,如要转载,需注明“信息来源:福建食品网”。

信达证券 ② 凡本网注明“信息来源:XXX(非福建食品网)”的作品,均转载自其他媒体,转载目的仅仅是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,并不意味着代表本网站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;如其他媒体、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转载使用,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“来源”,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;作者如果不希望被转载或者联系转载稿费等事宜,请与我们接洽。

相关机构

友情链接

电话: 0371-86563572  邮箱:[email protected]  版权所有:    

2013第4届中国北京国际有机食品展览会